醉酒駕摩托撞樹斃命 兩酒友沒勸阻擔責賠兩萬
簡介: 青島新聞網(wǎng)2月17日訊 去年2月14日晚上,于某因孩子過生日,晚上邀請秦某、李某等人在膠州市某酒店 ...
青島新聞網(wǎng)2月17日訊 去年2月14日晚上,于某因孩子過生日,晚上邀請秦某、李某等人在膠州市某酒店喝酒。大約從7點到9點,席間李某喝了二杯白酒,隨后在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行至膠州市香港路處與路北邊樹木相撞當場死亡,其血液酒精濃度經(jīng)膠州市公安局測定為每100毫升80毫克,造成死亡補償費130920元,喪葬費9117.45元,被撫養(yǎng)人劉某7005元(21015/3)。
隨后死者李某的家人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于某、秦某席間勸酒,沒送受害人回家為由索要賠償。膠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認為李某駕摩托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二被告并無過錯,另被告也無將受害人李某護送回家的義務,駁回了訴訟請求。
李某家人不服原審判決,再次提出上訴稱,于某、秦某對李某有過激的勸酒行為,在李某醉酒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措施阻止他駕駛摩托車回家,其行為有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法院最終認定,李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漠視自身安全酒后駕駛導致傷亡,李某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85%)。而于某作為宴席的組織者,在宴席結(jié)束后應采取必要措施,放任李某酒后駕車自行離開,致使事故發(fā)生,應承擔次要責任(10%)。秦某既沒有阻止李某酒后駕車,也沒有建議被上訴人于某送其回家,也應承擔次要責任(5%)。
最終判決如下:于某賠償李某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4704.25元[(130920+9117.45+7005)×10%];秦某賠償李某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7352.12元[(130920+9117.45+7005)×5%];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012元,于某負擔660元,秦某負擔330元。
隨后死者李某的家人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于某、秦某席間勸酒,沒送受害人回家為由索要賠償。膠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認為李某駕摩托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二被告并無過錯,另被告也無將受害人李某護送回家的義務,駁回了訴訟請求。
李某家人不服原審判決,再次提出上訴稱,于某、秦某對李某有過激的勸酒行為,在李某醉酒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措施阻止他駕駛摩托車回家,其行為有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法院最終認定,李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漠視自身安全酒后駕駛導致傷亡,李某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85%)。而于某作為宴席的組織者,在宴席結(jié)束后應采取必要措施,放任李某酒后駕車自行離開,致使事故發(fā)生,應承擔次要責任(10%)。秦某既沒有阻止李某酒后駕車,也沒有建議被上訴人于某送其回家,也應承擔次要責任(5%)。
最終判決如下:于某賠償李某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4704.25元[(130920+9117.45+7005)×10%];秦某賠償李某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7352.12元[(130920+9117.45+7005)×5%];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012元,于某負擔660元,秦某負擔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