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摩托車標準實施不僅大勢所趨而且勢在必行 (1)
關于電動摩托車國家標準將在2010年1月1日發(fā)布實施的資訊近來引起社會不同群體多種聲音。對此我們感觸頗多,甚至對一些觀點的人士感覺有點悲哀。確實凸顯出一些人的不好的眾生相。
1、中國自行車協(xié)會助力車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委員陸金龍聲稱:電摩條件》是強勢利益集團利用標準手段設置技術壁壘和準入壁壘,易造成社會不公平性”。“強勢利益集團”是指摩托車集團、摩托車行業(yè)。
提出五點理由:第一,參與《電摩條件》制定的單位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第二,《電摩條件》與10年前出臺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無縫對接的說法缺乏嚴謹?shù)目茖W發(fā)展觀精神;第三,《電摩條件》缺乏公信力、公共精神,不具備普遍服從性;第四,《電摩條件》是強勢利益集團利用標準的手段設置技術壁壘和準入壁壘,容易造成社會的不公平性;第五,《電摩條件》可能造成城市交通擁堵混亂,人民生命隱含巨大危險,不安全因素倍增。
對陸主任的舉動,我們可以理解,其協(xié)會主要就是靠這些企業(yè)會費來生存的,但是陸主任同樣要明白一件事。就是作為企業(yè),必須按照國家法規(guī)標準生產合法經營,事實上這些企業(yè)多年來卻沒有按照國家電動自行車標準生產,而是生產超標的不合格的電動摩托車;同時還以“助力車”名義實際上生產歐1狀態(tài)的不合格的100或125排量的摩托車。不僅不合法,而且與國家環(huán)保政策直接抵觸。更為奇怪的是:每年自行車行業(yè)監(jiān)督抽查,其結果大部分都合格。所以希望陸主任在大事大非面前應該清醒,必須以國家與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一部分利益相關體。
就其以上主要觀點,前四條不用解釋,我們知道:國家標準代表一個產品國家技術綜合實力水平的高低先進,而不是一個行業(yè)就能任意所為,是有嚴格的程序的,只能說明陸主任對國家標準制定發(fā)布程序有自己的看法,這我們不加討論;對第五條理由陸主任卻提出了反證,的確不明智,開玩笑講,幫倒忙。試想:其所以國家要求盡快出臺電動摩托車國家標準,主要是目前市場上的“電動車”(概念模糊,應細分電動自行車還是摩托車)有95%以上其動力性已經對消費者構成安全威脅,其主要性能大約有已近2000家左右的生產廠家卻沒有必要的手段給予保證。由于我國目前道路交通的實際狀況,這些騎“電動車”的按“電動自行車”,則應應走人行道,但實際速度高,一方面騎車者跑不快,同時對行人構成威脅,恐懼等;所以大部分實際上走的是機動車道,因此成為目前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同時對事故處理增加了人為難度(按法規(guī):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 ,若走在機動車道怎么判)。
所以國家標準就必須及時規(guī)范,“電動車“若為電動自行車,則按相關法規(guī)執(zhí)行;若實際為電動摩托車,則按新發(fā)布的執(zhí)行。各歸其道!
2、在如第一財經日報馬曉華寫的《電摩新國標下月實施 2000家企業(yè)命懸40公斤標準》文章中幾個觀點: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下稱《電摩標準》),將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標準的核心,是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車,稱之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這個區(qū)間的劃定,等于是把刀直接架到了2000多家電動自行車企業(yè)的頭上。“標準里面有一個具體的數(shù)字:40公斤的質量,而這個數(shù)字,就像是在我們家門口緊貼著門起了一堵墻,這堵墻一建起來,我們沒有活路了。”清華大學教授馬貴龍,這個被業(yè)內人士稱為“中國電動車第一人”的學者對CBN記者表示。